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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数据专区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9-12-04

为了保证数据专区微观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正常进行,加强数据专区人员、设备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数据专区,是指数据开发中心用于微观数据开发应用的区域,包括用于研究人员通过网络使用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的区域(以下称核心区域)和与核心区域分开且紧连的区域(以下称辅助区域)。

二、数据专区由数据开发中心指定的管理员管理。

三、管理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数据专区电源、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的管理;

(二)数据专区安防设备和数据安全管理;

(三)数据专区环境管理;

(四)进入核心区域人员和进入辅助区域因公外来人员管理。

四、数据专区用电设备的摆放,由管理员负责,任何人不得任意改动。

五、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由管理员管理,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网络设备间。

六、经审核批准的研究人员进入核心区域需办理登记手续,由管理员放行。其他人员进入核心区域,需经数据开发中心主任(或者由其指定的中心其他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管理员放行。

外来因公人员进入辅助区域,需经管理员同意。

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数据专区。

七、进入数据专区人员要保持安静及桌面卫生、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工作无关的用电设备。严禁在数据专区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除需要使用外,不得动用消防器材。

八、管理员负责接待数据使用研究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解答研究人员在数据使用中的相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全程监督其数据使用情况。

九、管理员应当正确熟练地掌握数据专区各种电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保持数据专区卫生;下班时应当查看计算机设备和相关设备、电源以及门窗是否关闭,保证设备及环境安全;应当会使用灭火设备,如遇火警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9。

十、管理员应当定期查看数据使用全程监控录像存储信息,按规定期限保存。

十一、管理员应当做好相关事项的登记、汇总以及资料保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统计局报送信息。

十二、研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数据申请、数据使用、成果审核、成果发布等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相关规定和数据开发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研究工作。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大学数据开发中心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