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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微观数据开发应用用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20-08-27

为了方便用户(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使用国家统计局微观数据,保障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及微观数据开发应用相关规定,用户在数据开发中心数据专区(以下简称数据专区)使用国家统计局微观数据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准入

1.用户拟在数据开发中心使用微观数据,其所在单位需填写《微观数据开发应用机构登记表》,经国家统计局确认并纳入白名单机构后,方可提交微观数据使用申请。

2.用户使用微观数据,需提交《微观数据使用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数据开发中心微观数据使用资格。

3.用户应当签署《微观数据使用承诺书》,否则不能使用微观数据。

二、进入

1.用户使用微观数据,需提前一天向数据专区预约使用时间。

2.进入数据开发中心数据专区的用户应当为《微观数据使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首次进入者必须由申请者本人凭身份证(学生证、教师证)等有效证件,经登记后进入。

3.进入数据开发中心数据专区前,用户需接受微观数据使用操作培训。

4.用户进入数据专区不得携带纸笔、手机、摄像机、录影机等任何具有拍照、录像、存储等功能的设备和工具,如需使用纸笔可向数据专区管理员索取。

5.用户不得在数据专区大声喧哗、吵闹、嬉戏,打扰其他用户;不得随地乱扔垃圾、在室内吃东西,应当保持室内卫生。

6.数据专区禁止吸烟。

三、使用

1.经批准使用微观数据的用户将获得上机账户及密码,根据《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培训手册》使用微观数据。

2.应当严格按照数据专区管理员的要求,在指定终端机使用微观数据。

3.不得擅自在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软件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任何更改。

4.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拍照、抄写或其他方式)复制微观数据。

5.正在使用的数据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用户应当及时通知数据专区管理员,如实陈述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数据专区管理员采取措施,以降低事故或故障可能带来的风险,减少损失。

6.微观数据使用环境已经安装R、Spss、Stata等基础性软件,使用期间如还需要安装基础软件配套的软件包、自编程序或上传微观数据以外的与申请研究相关的数据资料等,请提前将上述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nrrdc@ruc.edu.cn”,并将文件以“机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命名。

7.数据专区的活动将被全程监控与记录。

四、离开

1.每次数据使用完毕离开专区前,需上传微观数据使用中产生的过程或结果文件,以便下次继续使用及中间成果导出。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归还或者销毁任何处理数据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件,研究产生的过程文件和结果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未经审核一律不得自行带出。

3.注销账户。

4.离开数据专区需办理登记手续。

5.微观数据使用完成后,若带离中间成果,用户需向数据专区管理员提出中间成果带离申请,经数据专区管理员登记确认后,导出中间成果并审核成果内容,方可将符合要求的中间成果带离实验室。

五、发布

1.用户完成全部研究形成最终成果,需填写《微观数据最终成果审核表》,连同最终成果全文及相关附件、中文摘要、结论说明、公益性说明等提交数据开发中心初审,通过初审的论文报国家统计局终审,审核通过的最终成果可自行发布。

2.最终发布版与通过审核版的观点内容必须一致。

3.在公开发布时,研究内容需注明“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库,文责自负”。

4.最终成果发布后,需填写《微观数据最终成果登记表》。

六、其他

1.微观数据应当用于宏观决策、科学研究、政府统计工作及其他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其他用途。

2.用户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散布、对外提供研究过程中接触到的个体信息和自行推断测算的宏观汇总数据,不得发布与国家宏观政策和统计部门已公布数据相矛盾的结论。

3.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将取消该机构的数据使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申请,违规研究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五年后再次申请使用时,将采取更加审慎的原则对其进行评审。情节严重者,将与其机构一起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

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大学数据开发中心

2019年12月1日